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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夫妻婚生子女

1998-03-21 来源:光明日报 得胜 我有话说

张某某(女)与李某(男)婚后3年未能生育,医院确诊李某无生育能力。后来,双方到某医院递交人工授精申请书,申请书中写明: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子女就是我们的亲生子女。夫妇俩与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,施行了手术。1996年2月,张某某生下一女,因李某对这个女孩不满意,1997年1月,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夫李某离婚。审理中,李某同意离婚,但坚持认为张某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女孩李小某与其无血缘关系,故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张某某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之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。法院判决:一、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;二、婚后所生一女李小某由张某某负责抚养,李某每月给付张某某子女抚育费120元,至李小某独立生活时止。法院还同时对夫妻财产和住房进行了分割。

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《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》中即已指出: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”。本案中,原告实行了人工授精是被告签字认可的,被告签字认可的人工授精申请书上明确载有“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女子就是我们的亲生子女”内容。同时,原、被告共同申请人工授精的行为是发生在其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,因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无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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